「110年性平觀察家養成挑戰有獎徵答」活動 - 輔導室 - 高英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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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性平觀察家養成挑戰有獎徵答」活動
「110年性平觀察家養成挑戰有獎徵答」活動
2021-12-14
        
110 年性平觀察家養成挑戰有獎徵答」社會組個人競賽活動辦法:
壹、 目的:為提升社會各界性別平等意識,透過推廣性別平等資料庫主題網站資訊服務,以線上有獎徵答遊戲,讓民眾瞭解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各領域之性別議題,並鼓勵透過使用性別平等資料庫主題網站服務找尋相關答案,以對相關主題網站留下深刻印象,更進一步鼓勵社會各界加入性別平等觀測站臉書粉絲專頁,持續培養對性別議題的興趣。
貳、 活動主辦單位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
參、 活動期間:自 110 年 12 月 3 日 9 時至 12 月 30 日 24 時止。
肆、 活動網站:「 110 年性平觀察家養成挑戰有獎徵答」社會組個人競賽( 網址: https://forms.gle/Yn4HqWz1SMaaknmF8 。
伍、 活動方式
一、 至「性別平等觀測站」臉書粉絲專頁 網址 :http://bit.ly/ 2Pf4ntG),完成下列 3 步驟:
(一)對「性別平等觀測站」臉書粉絲專頁按讚。
(二)將「性別平等觀測站」粉絲專頁「性平觀察家養成挑戰有獎徵答社會組個人競賽 」活動貼文分享至自己的臉書塗鴉牆,設定為「公開」 。
  (三)  另擇選本次活動期間之性別平等觀測站臉書粉絲專頁感興趣之 2 篇貼文進行公開分享。
二、 請至指定活動網站完成答題測驗(測驗總分達請至指定活動網站完成答題測驗(測驗總分達7070分以上),分以上),請於個人競賽活動網站頁面留下臉書姓名、真實姓名請於個人競賽活動網站頁面留下臉書姓名、真實姓名((作為作為區別重覆帳號之用區別重覆帳號之用))、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聯絡通知、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聯絡通知得獎之用)。得獎之用)。
三、 抽獎資格抽獎資格::完成本活動網站及「性別平等觀測站」臉書粉絲完成本活動網站及「性別平等觀測站」臉書粉絲專頁指定步驟。專頁指定步驟。
四、 獎品、抽獎方式、得獎名單公布及獎品寄送獎品、抽獎方式、得獎名單公布及獎品寄送
(一) 獎品獎品
    1.1.壹獎壹獎3030名名::文青風真空保溫保冷杯(文青風真空保溫保冷杯(304304不繡鋼附茶網)不繡鋼附茶網)。。
    2.2.貳獎貳獎1010名名: 32G: 32G隨身碟隨身碟。
(二) 抽獎方式抽獎方式::以電腦程式抽出得獎者,得獎名單如發現重覆以電腦程式抽出得獎者,得獎名單如發現重覆中獎者,經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查證後,以發送中獎者,經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查證後,以發送11份獎品為份獎品為原則。原則。
(三) 得獎名單公布得獎名單公布
    1.1.日期:日期:111111年年11月月1414日。日。
    2.2.方式方式: : 得獎者名單將公布臉書姓名、手機號碼電話後得獎者名單將公布臉書姓名、手機號碼電話後33碼於碼於活動網站、性別平等觀測站粉絲專頁、行政院性活動網站、性別平等觀測站粉絲專頁、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別平等會網站。。
(四) 得獎通知及獎品領取方式得獎通知及獎品領取方式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寄送得獎通知(以電子郵件及手機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寄送得獎通知(以電子郵件及手機聯絡通知中獎者),中獎者須於聯絡通知中獎者),中獎者須於55日內回覆得獎聯絡資日內回覆得獎聯絡資料,如不配合者則視同放棄。經主辦單位確認後,再以料,如不配合者則視同放棄。經主辦單位確認後,再以國內包裹寄送至所提供地址。如因國內包裹寄送至所提供地址。如因資料填寫不全或不正資料填寫不全或不正確,或未依限回復個人聯絡資訊,以致無法聯絡者,視確,或未依限回復個人聯絡資訊,以致無法聯絡者,視同放棄中獎資格。同放棄中獎資格。
陸、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者即視為同意遵守本活動辦法。
一、凡參加者即視為同意遵守本活動辦法。
二、本活動蒐集之個人資料
二、本活動蒐集之個人資料((臉書姓名、真實姓名、手機號碼、臉書姓名、真實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僅提供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辦理本次活動辨識參加僅提供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辦理本次活動辨識參加者身分、通知得獎、寄送獎品及相關事項所使用,個人資料者身分、通知得獎、寄送獎品及相關事項所使用,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為參加活動至完成獎品發放作業,活動結束即刪之利用期間為參加活動至完成獎品發放作業,活動結束即刪除所蒐集個人資料。除所蒐集個人資料。
三、如參加者請求主辦單位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
三、如參加者請求主辦單位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致影響辨識身分時,視為放棄參加。料,致影響辨識身分時,視為放棄參加。
四、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四、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第條、第1010條、第條、第1111條規定,參加者條規定,參加者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向行政院請求,就其個人資料行使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向行政院請求,就其個人資料行使下列權利: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五)請求刪除。
柒、本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公布補充之。
柒、本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公布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