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友會」。
第二條 本會以砥礪學行,聯絡情感,交換工作經驗,發揮服務精神,協助母校
發展及增進校友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831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19巷44號」。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辦妥入會手續者,均得為
本會會員:
(一)本校暨進修學校畢業生或曾肄業一年以上之校友。
(二)曾參加本校各科職業訓練班結業者。
第五條 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一)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選舉權、罷免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理事會決議按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提經會
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
(一)妨害母校校譽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者。
(三)假藉本會名義在外有不正當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 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代行其職權,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得
推舉常務理事一人代理其職務。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定及修正本會章程。
(二)審議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三)決議新年度工作計畫及方針。
(四)討論及表決提案。
(五)選舉理事及監事。
(六)罷免理事及監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九人組成,候補理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理事長,整理日常
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本會所規定之會務。
(二)制定及修改章程施行細則。
(三)執行監事會提請處理之事項。
(四)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五)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六)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及管理。
第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理事三人組成,候補理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任期二年,均不得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於監事休會期間,執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監事之職權為:
(一)會務執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
(三)財務收支之審核。
(四)財務平衡之監督。
(五)對會員大會提出報出。
第十七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設下列各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組
長掌理各組事宜,組長及組員均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義務職。
(一)聯 絡 組:掌理調查、聯絡、會籍及校友聯誼活動等事宜。
(二)服 務 組:服務校友及介紹校友就業。
(三)公共關係組:掌理公共關係事宜。
(四)總 務 組:掌理文書、出納、會計、事務保管事宜。
第十八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承理事長
之命襄助會務,亦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設置各類委員會,以協助推展會務。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十一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經理事會全體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應由理事長召開
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各組均應派員列席報
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理事會應派員列席
報告。
第五章 經費及基金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會員永久會費。
(四)各項樂捐。
(五)基金之利息。
(六)其他之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基金之來源:
(一)每年度經費之結餘。
(二)會員永久會費。
(三)捐贈。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基金之運用非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通過,不得動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有另訂施行細則之必要時,得由理事會訂定之,
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函請主管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