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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偶犯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悟者。
4.凌虐同學或他人者。
5.第九條各款之再犯者,或其情節嚴重者。
6.記大過滿三次,或在學期間內,所受處分功過相抵,仍累積大過三次者。
7.學期操行成績不滿六十分者。
8.犯有重大過失,經臨時或期末訓導會議決議者。
(八)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之處分:
1.故意毀損國旗者。
2.參加校外不正當團體(非法組織)流氓或不良少年集團者。
3.聚眾要挾,或鼓動罷課(風潮)或其他非法行為(滋事請願遊行)者。
4.攜帶凶器來校,或聚眾鬥毆者。
5.撕毀或塗改學校佈告、公文,有辱學校尊嚴者。
6.犯刑事經判決執行者。
7.傷害他人身體,情節嚴重者。
8.品行不良,不堪造就者。
9.有竊盜之行為者。
10.在留校察看期間,再犯其他過失,受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或累計達一大過者。
11.為個人或少數人利益嚴重危害他人或學校利益者。
12.犯有其他不良行為,或過失,情節特別嚴重者。
13.破壞團體秩序情節重大者。
14.偽造文書或冒用他人印章,情節嚴重者。
15.犯有其他重大過失,合於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九)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如下:
1.記嘉獎三次累積為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三次累積為記大功一次。
記警告三次累積為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三次累積為記大過一次。
2.學生在校期間所受之處分,如果滿三大過時,可將同等之獎勵予以相抵折合計
算,但獎懲紀錄不予註銷。
3.但如違犯重大過失,經臨時訓導會議決議予以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不得相抵折
算。
4.學生之獎懲,記功(過)以上者均須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5.以上獎懲規定,因應實際需求調整時,以公告為準。
四、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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