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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88 年 9 月 1 日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9 月 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9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八四訓字第0六四二八三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
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依據教育廳「台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
施要點」,訂定本辦法。
三、組織:
(一)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亦稱本會)。
(二)申評會下設「程序審議小組」。對學生之申訴,得就受理與否,先予審核,對於不
符申訴要件之申請案,得以過慮速結。
(三)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為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訓育組長、生活
輔導組長、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共十五人組成(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四)必要時,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開會時,得列席會議研討。
(五)本會議由訓導處召集之,會議時由校長擔任主席。
四、申訴範圍:在學學生(指學校對其懲處時,具學生身分者)認為學校對其所為之懲處或
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及其受教育之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得依本辦法提起申訴。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五、處理程序:
(一)學生申訴受理單位為訓導處生活管理組,並綜理申訴與諮商案件之收件,彙整與
連繫工作。
(二)學生申訴應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時應填寫申
請書,並提出切結書。(學校對學生有關懲處或行政處分在通知書上,應附記「如
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
(三)學校申評會收到申訴書,由程序審核小組就申訴案加以審查,並至遲二十日內作
成申訴評議決定書(申請人原處分得暫緩執行)。
(四)申訴案件逾越申訴範圍時,應以書面駁回。
(五)本校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具體證明
者,不在此限。
(六)申訴人對評議決定不服,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五日內,再申請覆議,但同
案以次為限。
(七)對於退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
,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台灣省政府提起訴願」。
(八)對申訴評議委員會變更原處分的評議結果,應即執行,必要時得採補救措施,以
維護學生權益。
六、處理原則:
(一)評議委員評議時,務必秉持公正、公平、合情合理之原則。
(二)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
知申訴人、對造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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