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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或特別獎勵:
         1.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足為同學楷模者。
         2.冒險患難,捨己為人,堪為楷模者。
         3.倡導愛國運動,有優良表現者。
         4.在校內外,有裨益國家、社會,或增進校譽之表現者。
         5.熱心公益對學校、社會有特定貢獻者。
         6.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7.提供建設性之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8.愛護學校,確有特殊事蹟表現者。
         9.參加校外服務,成績特優者。
         10.對課外活動,各項服務,工作有優異之成績,因而提高校譽者。
         1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獲得最優成績增進校譽者。
         12.揭發重大不法陰謀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13.有特殊優良事蹟,堪為同學模範者。
         14.拾物不昧,價值特大者。
         15.其他合於記大功,或特殊獎勵者。

(四)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警告之處分:
         1.在校內外對師長禮節不週者。
         2.服裝儀容不符規定,情節輕微者。
         3.言行不檢,口出穢言,態度輕浮,有失學生儀態者。
         4.在校內或公共場所,任意叫囂,妨害公共秩序或不遵守秩序者。
         5.態度傲慢,或對同學施以無禮行為者。
         6.隨地吐痰、拋棄髒物、廢紙、果皮、紙屑者。
         7.逃避服裝儀容檢查者。
         8.參加集會升旗不遵守會場秩序者。
         9.上課時不專心聽講,閱讀課外書籍,談話或睡覺者。
         10.住宿生不按規定整理內務者。
         11.在寢室內任意張貼字畫者。
         12.不愛惜公物。
         13.服務不力,或規避服務與團體活動者。
         14.不聽從師長勸導,或不接受同學善意勸告,情節輕微,且事後尚知悔改者。
         15.其他合於記警告處分者。

(五)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之處分:
         1.不服教職員指導及班級幹部、糾察隊糾正,或有不禮貌行為,而情節尚輕微者
           。
         2.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3.不遵守交通及乘車規則者。
         4.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花木者。
         5.言行不檢,破壞團體秩序者。
         6.服裝儀容未按規定且規勸不聽,奇裝異服,頭髮怪異,書包塗鴉者。
         7.妨害團體整潔,或公共衛生者。
         8.携帶違禁品(如檳榔、打火機、色情書刋、光碟、圖片)者。
         9.以文字圖畫,污損牆壁、公物,有礙觀瞻,或破壞他人名譽者。
         10.無故缺席校內外重要集會(含週會、慶典、升旗等)者。
         11.校外言行不檢,有損校譽,而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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