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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88 年 9 月 1 日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9 月 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9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本校操行成績考察要點及實際狀況訂定。
二、說明:以統一、明確、規律之準則,加強學生出缺勤狀況掌握,反映追蹤及家長聯繫工
作,並建立相關考核資料,以輔導指導學生正常作息及養成守法守規之精神。
三、實施細則:
(一)一般規定:
1.學生每日七時四十分以後到校,無故不參加升旗者,為遲到。上學遲到早退,
每次扣操行成績總分 O‧五分。
2.學生累計達三次者,自強教育(勞動服務)乙次,未仙者以記小過乙次處分,
累計達第五次者,自強教育(勞動服務)乙次,超過五次,每遲到二次自強教
育(勞動服務)一次。
3.學生未參加上課為曠課,曠課一節扣德行成績總分一分。
學生重要集會﹝週會、慶典活動、寒暑假返校﹞無故未參加者一律為曠課,並
依校規記過處分。
4.曠課累計達四十二節以上,依校規規定予以退學。
(二)學生請假規定
本校學生因事或病不能出席各種課業或活動均應依照本規則請假,其未經准假而
擅自缺席者概作曠課論。
請假分病假事假與公假三種。
1.病假:
(1)一日(含)以內之病假,須家長證明或開立就醫收據。
(2)連續二天(含)以上之病假,須開立醫院證明。
(3)連續三天(含)以上之病假,不得分開申請病假。
(4)未持相關證明者,一律以事假規定處理。
2.事假:
(1)須於前一日或當天上課前由家長或監護人或學生本人來校請假經批准後方
為有效。
(2)因緊急事故不能來校者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來電請假否則以曠課論。
考試期間不得請假。
3.公假:
(1)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者。
(2)代表學校參加課外活動不能到校者。
(3)公假需導師或指導老師填寫公假單方為有效。
(4)公假需縣政府及鄉、鎮、區、市公所級以上單位,出具公函方始有效。
四、准假權限:
(一)一日以內呈請導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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