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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會說明。
      (三)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後行之。
      (四)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人簽署。

               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各意見,應對外嚴守祕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
               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五)退學或類此處分行為之申訴,學生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向本校提出繼續在校
               肄業之書面申請,本校於接到上項申請後,應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
               書面答覆,並載明學藉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七、評議效力: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
      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呈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否則,評
      議書經校長核定後,本校應即採行。
八、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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