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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日以內由生活輔導組核准。
      (三)三日以內由學務主任核准。
      (四)四日以上由校長核准。
五、辦理請假程序:
      (一)填寫請假單後送導師簽章再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審核核准後方為有效否則以曠課

               論。
      (二)凡公佈之缺曠統計如有遺誤等情事在公佈後一週內到學務處查對更正逾期概不受

               理。
      (三)查詢缺曠課依請假單及點名簿為依據,經查證後方能更正。
六、學生德行成績-事病假計算標準:
      (一)事假:達 16 節減 1 分。
      (二)病假:達 40 節減 1 分
      (三)凡未依規定辦請假手續者,皆以曠課論。曠課累計滿二十一節,應予退學。
      (四)請假時數超過全學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依法需辦理休學。
七、輔導措施
      (一)風紀股長每日到校後,至學務處領取點名簿,並於升旗、上課、午休等時段協助

               導師及任課教師點名,並於第一節下課時,將缺席人員告知導師,再至學務處登
               記出缺勤狀況。每日放學後將點名簿送回學務處。
      (二)導師及生輔組需針對缺席學生實施聯繫,瞭解缺席原因,並登記於學生缺曠課聯
               絡狀況登記表內。
      (三)學務處定期統計、公布學生缺曠課資料,並會知導師及通知家長,以求先期預警
               並實施輔導改進。
      (四)針對缺曠課之累犯、表現不佳者,通知家長到校約談改進。
      (五)經各項輔導措施仍未能改進,則提報召開訓育委員會,依獎懲辦法辦理。
八、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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