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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88 年 9 月 1 日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9 月 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9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規定依本校特性及實際狀況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職業學校學生成
      績考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凡學生言行學業優良,或因故犯有過失者,悉依本規定獎懲之。
三、本辦法分獎勵與懲罰兩類:

      獎勵:嘉獎、記小功、記大功、特別獎勵 (獎品、獎狀、留影)、公開表揚等。
      懲罰:分記警告、記小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輔導轉學、休學、退學等。
      (一)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1.禮節週到者。
               2.經常服裝整齊者。
               3.自動為公服務者。
               4.熱心公益,成績優良者。
               5.領導同學為公服務事蹟優良者。
               6.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7.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8.擔任值日對工作特別盡職者。
               9.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0.參加校內各種比賽,成績優良者。
               11.熱心課外活動者。
               12.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二)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1.熱心愛國運動,確有表現者。
               2.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3.尊敬師長,扶助老弱,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4.擔任各種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5.愛護公物或設施,增進團體利益甚大,有具體事實者。
               6.校外生活行為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7.代表學校參加課外活動,因而提高校譽者。
               8.參加校內各項比賽成績特優者。
               9.拾金不昧,金額五佰元以上至一萬元等值者。
               10.保護學校安全,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11.熱心公務,工作努力,成績特著者。
               12.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3.對特殊事故、偶發事件,處置得當者。
               14.敬老扶幼,扶助同學,具有事實證明者。
               15.住宿生經常按時作息,內務整潔,遵守秩序,足為模範者。
               16.其他合於記功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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