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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13.挑撥離間,惹是生非及惡意攻訐,或助長糾紛者。
14.欺侮同學,情節輕微者。
15.行為散漫腐化,有失學生風度者。
16.未經核准擅自遷入、遷出及進入宿舍者。
17.住宿生未經核准,擅自調換床位寢室,妨害管理者。
18.住宿生請假外出逾時返校者。
19.午夜熄燈後,高聲談笑,歌唱,妨害安寧者。
20.未經核准,於宿舍內留宿親友者。
21.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22.違反考試規定情節輕微者。
23.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規定:非法持有或使用及非法盜拷者(小過二次)。
24.校內吸菸、吃檳榔初犯者,記小過二次。
25.其他合於記小過處分者。
(六)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之處分:
1.對教職員態度傲慢無理及言行粗暴者。
2.不遵從師長約束,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3.惡言批評或侮辱師長情節尚輕者。
4.誹謗法令或學校規章者。
5.校外滋事,擾亂秩序,破壞校譽,傷害他人身體,情節輕微者。
6.頭髮擅自染髮或變更髮色者。
7.假借名義,擅自活動者。
8.樹立幫派,參加不良組織,欺侮同學,或糾眾滋事情節輕微者。
9.毆打同學,或互毆,情節輕微者。
10.竊盜行為情節較輕者。
11.考試違反考試規定情節重大者。
12.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13.有蒙蔽欺騙師長行為者。
14.偽造證明,塗改文書或冒用他人印章情節較輕者。
15.誣告他人或故作偽證者。
16.住校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者。
17.越牆出入學校及宿舍者。
18.有酗酒滋事、賭博、吃檳榔屢勸不改且影響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者。
19.校外抽菸記二大過,校車上抽菸比照校外處分。
20.在學期間(含寒暑假返校、註冊)有燙染髮者。
21.故意或惡意損毀公物及設施者。(損毀物品照價賠償)
22.越牆進出學校經告誡不改者。
23.校外騎乘機車者。
24.不服糾正或懲罰,強詞奪理,企圖狡辯,態度蠻橫者。
25.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規定,非法盜拷販賣者。
26.第八條所列各款之再犯者或其情節較重者。
27.其他合於記大過處分者。
(七)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之處分:
1.侮辱師長,情節嚴重者。
2.違反校規,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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