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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從事資訊網路休閒活動實施規定
88 年 9 月 1 日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9 月 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9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規範
高英工商學生,不得於上課時間內逗留於網咖店,未滿十八歲學生不得於夜間十二時以
後,以及十六歲學生不得於夜間十時以後於網咖內消費或滯留。
二、校規處置
依據高英工商學生手冊學務處部分第十項第二十條(學生在上課期間)出入不正當場所
者,記大過以支。第十一項第三條致有損校譽情節嚴重者,留校查看。
三、做法
(一)為落實學生從事資訊休閒活動實施規定,清查轄區內網咖店位置。
(二)結合大寮分駐所每月校外聯合巡查三次,巡查大寮地區上課時間(上午八時至下
午四時)網咖店。採柔性勸離,登記逗留學生基本資料,並連絡家長和所屬學校。
(三)將違規逗留網咖店學生,建檔留查,並通知學校教官,訓輔人員,班級導師以作
為個別輔導之依據,實施親師輔導。
(四)本校學生若於規範中不當時間逗留網咖店,除依校規處置外,並實施親師輔導,
導正學生偏差行為。
(五)每月三十日,成果表呈報縣校外會。
四、本規定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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