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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所設施之整備與維護:定期清查檢整應變物資,檢討補充需求以利應變
時能不虞匱乏。
(三)應變階段:
1.應變程序:
值勤教官或學校負責人接獲校安事件通報後,詳細紀錄事 件概要(依人、事
、 時、地、物、如何、為何)。
依據校園事件分類綱要,完成初步等級判定,若為乙級事件立即向主任教官
報告並請輔導教官至事故地點協助處理,同時完成「校安即時通」線上回報
(首報)並以電話向中部辦公室及聯絡處校安中心報告。
若為乙級以上且可能引發媒體關注之事件,立即向主任教官或學務主任報告
實施線上通報,主任教官學務主任視需要緊急召回全體教官或職員,完成任
務分工,並向學校各級長官回報。任務處理告一段落後實施續報。
2.召開決策小組會議:視事件等級及視其發展,建請校長召開決策小組會議,依
據應變計畫進行研討及責任分工,有效執行應變措施,適切掌握事件發展,減
低災損。
3.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值勤教官依校安事件處理作業程序,詳細記錄事件過程
,循電話及校安通報資訊系統向教育部校安中心及各級長官回報。並密切掌握
災情發展,實施災情統計及續報作業等。
4.受災學生之應急照顧:迅速輔導學生進行安頓工作。並透過教育局校安中心,
協調專業社福組織或機構,進行照料及慰問。
5.救援物資取得與運用:由校安中心行政支援組,統籌運用獲得之救援物資,嚴
密規劃需求優先順序,務求公平合理,發揮最大效能。
6.配合相關單位開設臨時收容所:於水電充足活動空間大之處。
7.復原工作之籌備:應變末期,適時建請校長召開決策小組會議,檢討修正預擬
之復原計畫,研擬災損鑑定,復原預算編列與執行,學生復學、復課、及受災
學生安置、就學援助等具體措施,並律定管制手段與時程,以便復原工作迅速
有效,降低災變之衝擊
8.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紀錄:由作業管制組指派專人負責。
(四)復原階段:
1.配合災情勘查與鑑定:學校校安中心行政支援組(總務處)依作業規定,向教
育局申請災損鑑定小組到校實施災損勘查與鑑定。
2.復原經費之籌措:依據災害鑑定小組鑑定結果,編列「災害復原預算表」,陳報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預算。
3.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由校安中心行政支援組,統籌
運用獲得之捐贈物資,嚴密規劃需求優先順序,務求公平合理,發揮最大效能
。
4.硬體設施復原重建:依學校編列復原之預算及其執行作業規定,視狀況進行公
告招標及開標,並規劃施工安全管制,指派監工管制施工進度及品質,確保設
施強固與安全。
5.受災學生安置:協請縣政府社會局,本縣社福機構慈善團體,協助安置受災學
生。如已無親人照料,代為尋找寄養家庭,使其安心向學。
6.受災人員心理諮商輔導:學校編組輔導室人員,對全校師生實施心理輔導。或
協請紅十字會、生命線等社福機構、心輔專業人員,針對受災學生或班級實施
個別或團體諮商輔導,撫慰受創心靈,激勵進取意志。
7.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復課輔導:教務處依據因受災而停課之班級及人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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