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輔導室相關規章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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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或代打出勤卡者。
      十、服裝儀容不合規定,屢勸不聽者。
      十一、實習期間無不可抗拒因素,而提前離廠者。
      十二、未依規定時間歸宿者。
      十三、涉足不正常場所者。
      十四、未依規定申請提出不進廠實習者。
      十五、因個人因素,遭公司退廠。
      十六、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第八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合於下列之一者,各記大過兩次並予以退廠,並退出建教
      班不得再分發校外實習。
      一、未經許可私自搬離宿舍者。
      二、未經請假外宿者。
      三、賭博、酗酒之累犯者。
      四、在廠實習擅自離廠者。
      五、吸菸、騎機車者。
      六、攜帶或持有違禁物品者。
      七、惡意違犯上級命令者。
      八、態度傲慢,出言不遜,惡意違抗工廠指導人員或輔導老師指揮者。
      九、其他合於記大過兩次者。
第九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合於左列之一者應予輔導轉學。
      一、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經常打架鬥毆屢勸不改者。
      二、涉及各類違禁藥品等行為者。
      三、持械鬥毆者。
      四、集體怠工、罷工者或唆使脅迫他人行為者。
      五、夥同他校學生或其他人士參與打架者,或喝酒後打架者。
      六、與本校同學打架或他校者(含其他員工)。
      七、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拿取他人財物者。
      八、其他合於留校查看或輔導轉學者。
第十條 凡本校建教生一律參加校外實習,校外實習成績與校內實習總成績不及格或學分

         不足者不得畢業。
第十一條 建教生在校上課期間,合於下列之一者,將不予分發進廠實習,留校一期。

         一、建教班學生在校平均每月事病假曠課合計逾 16 節(含)以上者。
         二、在校就讀期間,懲處累計達 2 大過者。
         三、德行成績丙等(含)以下者。
第十二條 建教生在校上課期間,合於下列之一者,不再分發,輔導轉為正規班。
         一、上期在外實習期間,懲處累計達 2 大過者,或實習期間表現不良,原實習單

               位不再進廠實習者。
         二、在校就讀期間,一次被懲處 2 大過者。
         三、懲處累計達 3 大過、留校查看或輔導轉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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