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輔導室相關規章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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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寢室內務甲等記小功乙次。(每月由輔導老師呈報)
(七)服裝儀容:每六星期檢查乙次,不合規定者由駐廠老師依規定呈報學校懲處。
(八)建教生平日有優良事蹟,由駐廠老師或公司幹部、主管簽報獎勵。
(九)三個月全勤者記小功乙次。
五、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一)本考核表於每梯次實習結束後十日內由駐廠老師或建教公司人事部門提出逕交
學校實習處。
(二)中途離廠者一律不給予考核,並依校規處理。
六、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伍、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獎懲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規定。
一、獎勵部份
(一)記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或特別獎勵(獎學金、獎狀、獎品)。
二、懲罰部份
(一)記警告。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留校察看。
(五)輔導轉學。
第三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含於下列之一者,應予記小功乙次。
一、值日特別盡職者。
二、宿舍內務經常整齊清潔者。
三、經常協助同學解決困難發揮高度互助合作之精神者。
四、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五、服裝儀容整潔,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楷模者。
六、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表現優良者。
七、擔任自治幹部負責盡職,所領導之班級成績優異者。
八、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負責,保持全勤者。
九、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熱心公益為廠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十一、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其他合於記小功或記嘉獎者。
第四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合於下列之一者應予記大功乙次以上或特別獎勵
一、實習期間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體實習生模範者。
二、實習期間有卓越表現經工廠明令表揚者
三、擔任幹部任勞任怨有領導能力表現特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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