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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建教生安置計畫

                                                                          95 年 09 月 0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7 年 9 月 0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9 年 8 月 27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30 日教中三字第
            0930504947 號函)。
      二、本校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技術生之實際需要。

貳、安置條件:
      一、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技術生,個人因素無法完成實習者。
      二、建教合作機構因減產、停工、歇業等,無法提供技術生繼續實習。

參、安置辦法:
      一、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技術生,個人因素無法完成實習者。
            (一)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技術生個人因素提出離廠時,實習處會同實習廠家幹部、
                     駐廠老師、學生家長、學校導師共同輔導。
            (二)輔導結果:
                     1.留廠繼續完成實習。
                     2.不繼續實習者。
                     (1)依實際發生情況、學生意願、家長意見,輔導轉到相關廠家實習、留
                             校上課下期校外實習再行分發實習或轉正規班上課。
      二、建教合作機構因減產、停工、歇業等,無法提供技術生繼續實習。
            (一)輔導到相關廠家實習
            (二)返校上課,在校實施補充訓練課程及加強技能訓練課程。
      三、校內安置具體作法:
             結合教務處、學務處、實習處、輔導室及導師之力量,共同協助學生提升品德、態
              度、技術、體能。
            (一)教務處:協助成績處理、學習適應及補救教學。
            (二)學務處:針對服裝儀容、生活常規及外顯性行為個案之輔導工作。
            (三)實習處:加強職場認知、工作態度、抗壓力等之訓練,提昇優勢競爭力。
            (四)輔導室:協助個案之心理輔導、學校適應及師生溝通。
            (五)導 師:協助班級安定。
      四、因應相關措施:
            (一)尚未進廠的建教生全部照常到校上課,己與學生及學生家長說明需獲得了解
                     和諒解,學生情緒穩定正常上課。
            (二)積極協調合作廠家,能儘快安排本校建教生進廠實習。
            (三)本校積極規劃對無法進廠的建教生學費減免或補助等措施,方案如下:
                     1.協助申請就學貸款。
                     2.協助申請校外獎助學金,如學產等獎學金。
                     3.人數眾多時,建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處理。
            (四)安置過程與成果資料彙整送中辦核備。

肆、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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