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輔導室相關規章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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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權責單位辦理手續,完畢後始可離廠,否則以無故曠職處理。
第十三條 本校建教生辦理休學或轉學後不得在本校所屬的建教公司繼續實習工作。
第十四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應經常與學校及家長保持密切連絡,實習幹部應經常函
報實習狀況及建議。
第十五條 本校建教生統一由學校購買棉被組,駐廠老師或寢室長,負責及督導分配寢室
清潔工作及輪值,內務列入考核項目。
第十六條 訓練週記及實習報告須依學校規定填寫,交駐廠老師批閱,不得缺交。
第十七條 不得私自向廠家要求津貼或福利,不得計較工作的繁簡,一切以學習技術、發
揚校譽為優先。
第十八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成績不及格或實習學分數不足者不准畢業。
第十九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工作之餘應多讀書,或請廠家指派班長以上人員,指導
學生操作機械,熟練技術,藉以達到校外實習目標。
第二十條 每週一、二、四、五晚上須晚自習,每週三自由活動,週六、日及國定假日准
予外出,但不得外宿,須於當天晚上九點以前回到廠裡,向駐廠老師報到,其他
時間一律不准外出。
第廿一條 返校日除特殊事故經核准外,一律不准請假。
第廿二條 建教生零用金發放標準,另行規定。
第廿三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應遵守進廠實習規定並簽署住宿生活公約。( 參照第陸
項)。
第廿四條 建教生若有意見或申訴案件,應請家長或學生本人直接向實習處或導師反應。
第廿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同。
肆、建教生校外實習成績考核辦法
一、目的:為徹底瞭解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之「品德」、「才能」、「生活」等行為表現,
了解其基本能力,做為爾後輔導教育與校方、廠方選拔人才之準據。
二、考核原則:
(一)正確:依據事實,佐證具體。
(二)可靠:廣泛考核,力求結論。
(三)客觀:深入視察,多方了解。
(四)公正:慎密評定,避免偏差。
三、考核要領:
(一)由廠家幹部與輔導老師直接考核。
(二)由實習幹部及學生自我檢討,提供廠家幹部與輔導老師參考。
(三)從建教生日常學習生活表現、工作態度與各項活動中觀察考核。
四、校外實習成績考核辦法:考核成績包含技術、品德及出勤綜合成績。
(一)100 分 ~ 96 分記大功乙次。
(二) 95 分 ~ 91 分記小功兩次。
(三) 90 分 ~ 86 分記小功乙次。
(四) 85 分 ~ 81 分記嘉獎乙次。
(五) 59 分 ( 含 )以下留校輔導考核一期或不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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