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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延修」實施要點

                                                                             88 年 9 月 3 日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9 月 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9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職業學校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二、學期成績不及格(含補考後)之科目,必修科目應予重修;選修科目選擇重修或改修其

     他相關科目。
三、轉學或轉科學生,原修習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補修。
四、重修、延修成績之考查,以實得分數登錄。成績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

     分為及格,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
五、重修、延修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隨班修讀。
      (二)開辦專班。
      (三)自學輔導(個別輔導)。
六、重修、延修得依下列時間辦理:
      (一)期中:

            1.學生隨班修讀重修低一年級之課程。
            2.自學輔導,加強作業練習,配合老師個別輔導。
      (二)暑假中:依實際開課時間表。
七、開辦重修專班:每班人數以二十人(含)以上為原則。
八、開班科目為本校一、二、三年級所修習之所有課程。
九、上課時數依下規定辦理:
      (一)依據開設科目授課滿一學期或一學分授課總時數達十八小時為原則。
      (二)自學輔導每一學分授課至少三小時。
十、學生繳交之學分費須專款專用,不受年度限制,如有不足,得由學校編列預算,或在相
      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學分費依下列標準收費:
       (一)學分費或實習材料費等,依收費標準收費。
       (二)延修學生繳交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
             雜費數額為上限。
       (三)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
             女等已享有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修學分費不再補助,惟低收入戶子女或家境確實
             清寒學生,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專案陳報校長核准後免收或減收學分費。
       (四)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為主。教材、講義、行政等費
             用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如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
             費為優先。
十二、教師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事宜:
       (一)任課教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議推選安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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