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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建教班建教生校外實習管理考核規章
95 年 09 月 0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7 年 9 月 0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9 年 8 月 27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 據
一、依據教育部頒「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辦理。
二、依據本校建教合作班學生校外實習管理與廠家
之實際需要。
貳、目 的
一、為建立本校建教班學生廠實習期間有「品德」、「才能」、「生活」等行為表現,並培
育成為德、智、體、群、美、技之技術人才。
二、為培養本校建教班學生能勤的思想,敬業樂、守法重紀、互助合作、服務人群之優
秀青年。
參、建教生校外實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之輔導與考核,鼓勵建教生培養自立及自治之精神,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建教合作廠家,本校聘專職駐廠老師,全日輔導建教生生活,實習處人員
定 期 巡 視 外,各處室及導師不定期巡視關心建教生。
第三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應遵守學校與實習廠家相關規定,時時以學校榮譽為先。
第四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必須接受各廠家指導人員之指導,不得藉故反抗或不禮貌
之行為。
第五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如有違反廠家規定者,依校規議處,如違規情節重大者,
請廠家立即連絡學校,通知家長先行將該生領回,再行議處。
第六條 建教生在實習工廠如有任何困難情形,應向輔導老師、工廠主管或直接向實習處
報告協助解決,絕不可擅自私下解決。
第七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如有需要請假,必須依照建教生與實習廠家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之成績考核,按照校外實習考核辦法與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第九條 本校建教班學生申請轉到正規班,不得再申請轉回建教班。
第十條 凡參加校外實習之學生,有關廠校所舉辦的任何會議,例如:講習會或檢討會等
都必須參加,無故不到者議處之。
第十一條 未依學校規定日期向實習工廠辦理報到或實習結束未依規定日期返校報到
者,依校規議處之。
第十二條 請假(病、事假)需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實習處或駐廠老師請假經核准後,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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