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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十九分以下為丁等。
玖、申請重補修流程及實施方式:

     一、上課地點:於本校辦理。
     二、辦理時間:利用學生在校期間辦理重補修,欲申請重補修學生必須事先向教務處提

                          出申請並繳交學分費用後始完成報名。
     三、上課內容: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重補修課程內容,以建教生就讀類科之專業實習科

                          目為範疇,其進度由專業科目教師定之。
     四、上課方式: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二十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
                讀,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最少必須達十八小時。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
                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最少三小時。

          (三)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五、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其重修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依及格分數登錄。
          (二)重修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三)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並

                以零分計算。
拾、學分授予基準:

      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拾壹、附則:

        關於建教生之職業技能訓練成績考查及學分採計實施事宜均依據本辦法辦理,其相關
        成績表冊應依本辦法內容另定之。
拾貳、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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