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校長文章- 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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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尋優良教師
陳柏州
從榮獲優良教師表揚的教師中發現,他們之所以會從事教職,相當多是求學階段受到師
長愛心照顧,或經師長啟發興趣與自信,受到教職父母身教與言教影響,堅定了他們奉獻杏
壇的決心與志向。而從事教職時,更能時常檢視踏入作育英才行列時的初發心,作為修正教
職上技能與認知,以回饋、感恩心情保持豐沛的熱誠。
創設於民國 71 年的「師鐸獎」,曾是教育界年度盛事,教職人員視榮獲全國「師鐸獎」
表揚為教師終身最高成就,但曾因有教師反映獲獎人頗多行政人員,經檢討後於 89 年起停辦
近十年,直到馬英九總統年宣布自 99 年起恢復由中央籌辦,才使這項鼓勵優良教師、激勵教
師士氣的「師鐸獎」煥發新的光彩。
十多年的師鐸獎評選徵審過程中,免不了會有遺珠之憾,不能已有無獲獎評斷一位競競
業業的教師優良與否,但可以從限制參加的消極條件與評選的積極條件中,探討如何努力以
成為優良教師。
有違師道者摒除在外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草案」中,消極條件亦是剔除參加的限制有:曾經體
罰學生;曾經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於不適任教師
處理程序中;曾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有違師道不良情
事;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
告緩刑者。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3.依法停止任用,或
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5.受禁
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7.經合格醫師證明
有精神病者。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限制參加推薦師鐸獎評選條件及意味,教職是各類職業最重視公私合宜行為準則的
行業,教師受到社會敬重同時,亦須服膺相對規準;教師應透過自我要求以達到社會的規範,
若牴觸或違反對教師道德行為要求者,甚至會被排除在教師行列之外。
服務年資是基本要求
全國性師鐸獎評選辦法與縣市優良教師選拔與表揚,基本門檻都以教師服務年資作為要
件,一位能進入優良教師遴選行列的教師,均須服務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
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最好還要品德優良、服務
熱心、教學績優。
在師鐸獎評選積極要件中,要求教師能具有: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
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4.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5.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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