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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高雄縣私立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83年12月17日第6屆第11次董事會議通過
                                                                   94年1月11日 教育部 台人(一)字第0930175267E號函修正

                                                                                                         97年9月1日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1月18日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5月19日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8月29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3月4日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4月16日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8月28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8月29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高雄縣私立高英高級職業學校教職員薪級之核敘,依本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辦理。

第 二 條 初任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標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
                  表,如附表(一)。
                  初任職員,其起敘標準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如附表(二)。

第 三 條 教職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如附表(三)、(四)。
第 四 條 新任職員應於到職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教師須含教師證

                  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
第 五 條 教職員職前年資採計不予採計。
第 六 條 教師在職期間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之

                  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
                  務等級最高薪之限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

                        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
                        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教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
                        學歷改敘。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
                        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第 七 條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照下列規定:
                  一、起薪:自實際到職日起支。
                  二、改支:教師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
                        請之日生效;職員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均自審
                        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級:新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
                         者,其原支年功新,得繼續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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