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108人事室規章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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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8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省教育廳 86 教人字第 55587 號公告
            89 年 11 月 22 日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89 教中(人)字第 895771897 號修正

                                         92 年 09 月 15 日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事科公告修正
                     97 年 10 月 21 日 私校退撫會 97 基(業)字第 0970000047 號函修正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8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與資遣,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

第三條  定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係指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所稱工友,係

     指本校編制內專任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進用之駐衛警察人員,其退

     休撫卹資遣要件及給與標準,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月起十足計算。

     教師屆滿退休年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期間者,得以次年二月一日

     為退休生效日期;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者,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

     效日期。職員及工友屆齡退休(職),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出

     生者,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職)生效日;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

     日間出生者,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職)生效日。

第二章  退休撫卹資遣要件及給與標準
第五條  教職員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六條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
第七條  少於五十五歲。所稱體能上限制之職務,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認定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全殘或
     半殘而不能執行職務者為準。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職: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改任編制內職員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職,其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致不能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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