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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8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省教育廳 86 教人字第 55587 號公告
89 年 11 月 22 日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89 教中(人)字第 895771897 號修正
92 年 09 月 15 日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事科公告修正
97 年 10 月 21 日 私校退撫會 97 基(業)字第 0970000047 號函修正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8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與資遣,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
第三條 定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係指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所稱工友,係
指本校編制內專任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進用之駐衛警察人員,其退
休撫卹資遣要件及給與標準,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月起十足計算。
教師屆滿退休年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期間者,得以次年二月一日
為退休生效日期;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者,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
效日期。職員及工友屆齡退休(職),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出
生者,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職)生效日;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
日間出生者,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職)生效日。
第二章 退休撫卹資遣要件及給與標準
第五條 教職員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六條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
第七條 少於五十五歲。所稱體能上限制之職務,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認定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全殘或
半殘而不能執行職務者為準。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職: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改任編制內職員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職,其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致不能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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