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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人事室管理章則
第廿六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任職年資,得併計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
第廿七條 之其他私立學校未核給退休(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惟曾任職未參加私立學
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學校者,其於基金成立(八十一年八月一日)前之
第廿八條 任職年資,仍准採計。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資遣年
資之併計,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
第廿九條 教師年資。
第三十條 資遣人員自核定資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任原校任何職務。
第卅一條 教職員工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以後退休或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後資遣,由私校
第卅二條 退撫會支付退休、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校教職員工時,無庸繳回已領退休、
第卅三條 資遣給與,自再任之月起年資重新計算,於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連
第卅四條 同以前退休資遣年資所核給之基數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應核給之最高基數為限,
以前退休資遣基數已達最高基數者不再發給,未達最高基數者,補足其差額。
教職員工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前後年資應併同計算,按
本辦法規定核計退休撫卹資遣所需經費由私校退撫會支付。惟修正前退休給與
較修正後為高之部份,由本校籌措財源支應。
工友改任編制內教職員,如改任當時未辦理工友退職,將來以教職員辦理退休
時,其採計年資不足三十年部分,得檢具工友之服務年資證明,另就其曾任工
友之年資,以改任時之工友餉級為準,按辦理教職員退休時現職同等級工友所
支工餉為標準核算退職金。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未經教師審定、登記或檢定之不合格教師及未符私立學校
職員加保資格表所訂資格之職員,由本校自行籌措經費支給退休金、撫卹金、
資遣金。
請領退休撫卹資遣金之權利,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五年不行使
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
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遺族居住不能領受撫卹金地區者,得由本校核轉私校退撫會申請保留領卹權。
請領退休金、資遣金之權利或領受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
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及各種書表格式,悉依私校退撫會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主管教育行攻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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