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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第一條                                                                         83 年 12 月 17 日第六屆第 11 次董事會議通過
第二條                                                             98 年 08 月 28 日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三條                                                      102 年 8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四條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校教職員工之成績考核,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教師及職員工友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已
     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如由他校轉任本校未曾辦理退休或年資未中斷以及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校復
     職者,其服務年資得併計。
     本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招生及處理行政之紀錄,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為甲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已支年功薪最

           高級者,給與晉級差額一年獎金。
           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且未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

               為應付升學或考試之各種參考書或測驗紙者。
           2.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
           3.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者。
           4.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5.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
           6.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者。
           7.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者。
           8.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為乙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已支年功薪最
           高級者,給與晉級差額半年獎金。
           1.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2.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
           3.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者。
           4.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而

               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5.無曠課、曠職紀錄者。
           6.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等,留支原薪。
           1.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者。
           2.有曠課、曠職紀錄,尚未達第四款第五目者。
           3.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4.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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