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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人事室管理章則
第十六條 教職員病故或意外死亡,遺族撫卹金之給與標準為在職滿一年者,給與一個基
第十七條 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以後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
第十八條 計;在職滿五年以上者,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三章 教師或校長合於增加退休金基數之規定者,其遺族撫卹給與,準用第十二條第
第十九條 三項之規定。
因公死亡之教職員,除按前條規定給卹外,並增給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條 其係冒險犯難者,增給百分之五十。
第廿一條 前項因公死亡人員,在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論,冒險犯難以致死亡者,
第廿二條 在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以三十年計。
第四章 工友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遺族撫卹金之給與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其係
第廿三條 因公死亡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教職員工資遣給與,以資遣人員最後在職之薪(餉)級,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
第廿四條 數,一次發給。任職滿一年者,給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以後每增
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
基數。
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之程序
教職員工申請退休,應於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三份,檢同相片二張,全部
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由本校初核後轉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
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會)複核;應即退休人員,
該項表件得由本校填報。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即退休者,並應附繳公立醫
院殘廢證明書。
教職員工遺族聲請撫卹,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三份,連同死亡證明書、經歷證件
及全戶戶籍謄本,由本校初核後轉請私校退撫會複核。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各款遺族,應於遺族請卹事實表內依次詳細填列。
教職員應即退休或工友命令退職而拒不辦理退休(職)者,由本校逕行代為填
報,並自退休(職)生效日起停支薪津。
資遣人員於接到資遣通知後,應填具資遣事實表三份並檢附全部任職證件及相
關證明文件,由本校初核後轉請私校退撫會複核。必要時得由本校代填報送。
附則
教職員工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撫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並得由領受人出具同意書
推一代表具領;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
之。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第一項遺族,教職員工生前
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之給與,由本校每學期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教職
員工退撫經費,提繳私校退撫會統籌管理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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