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管理章則
第四條: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假應扣除職務津貼並支付予代理人(由學校指派之差公假不
在此限)。
第五條:教師兼任導師職務者,請假應扣除導師加給並支付予代理人;導師加給 7000 元除
30 日以(每日 240 元、半日 120 元計)。
第六條:請假者應由本人填具請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職,但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無法親自
請假者,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而不銷假者,均
以曠職論。
P.S:93.07.27 行政會議決議,教職員擔任監評工作,一律以休假或事病假處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