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108人事室規章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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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第四條: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假應扣除職務津貼並支付予代理人(由學校指派之差公假不
            在此限)。

第五條:教師兼任導師職務者,請假應扣除導師加給並支付予代理人;導師加給 7000 元除
            30 日以(每日 240 元、半日 120 元計)。

第六條:請假者應由本人填具請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職,但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無法親自
            請假者,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而不銷假者,均
            以曠職論。

      P.S:93.07.27 行政會議決議,教職員擔任監評工作,一律以休假或事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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