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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人事室管理章則
第六條
5.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者。
第七條 四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丁等,並送交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核。
1.對教學、訓輔工作或處理校務行政草率行事,消極應付致造成不良後果者。
2.不批改作業或不進行實驗實習,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
3.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有具體事實者。
4.品德不良,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足以影響師道尊嚴者。
5.曠課曠職連續達七日,或一學期內累積達十日者。
一年當中,請事、病假合計滿卅天或遲到、早退滿卅六次者,年終獎金全額發給。
然事、病假第卅一天起或遲到、早退第卅七次起,每逾一天或一次均扣除年終獎金
之百分之一。
本校職員工之成績考核分工作、勤惰、品德三項,並按其成績分為甲、乙、丙、丁
四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者為甲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已支年功薪最
高級者,給與晉級差額一年獎金。
1.職責繁重,努力盡職,並能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者。
2.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者。
3.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者者。
4.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5.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者為乙等,晉本薪一級,已支本職最高薪級或年
功薪者,給與晉級差額半年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薪一級。
1.工作努力盡職,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
2.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而
未達延長病假者。
3.無曠職紀錄者。
4.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等,留支原薪。
1.平時工作勉能符合要求者。
2.經給予延長病假者。
3.有曠職情事尚未達第九條第四款第六目者之情形者。
4.品德、生活考核有不良事蹟,尚不足影響校譽或個人人格者。
四、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丁等,應予免職。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校務,有具體事實者。
2.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3.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本校教師及職員工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人員之考核列等,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曾記二大功者,教師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職員不得考列乙等以
下。
二、曾記一大功者,教師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以下,職員不得考列丙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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