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108人事室規章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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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職員、技工及工友聘約

                                                                                                   中華民國 94 年 07 月 20 日修正發佈
                                                                          98 年 08 月 28 日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8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職員、技工及工友(以下簡稱員工)應於接到聘書後七日內將應聘書簽名或蓋章送達本
      校人事室。逾期未應聘並經再次通知仍不應聘,視為不願接受聘任。

二、員工應奉行教育法令,遵守學校規章,努力守職,熱心工作,共謀校務之發展。
三、員工應依照本聘約履行學校各種行政職務。
四、員工除約定職務外,對於下列各項,均有參加或襄助之責:

      (一)按時出席各種會議,並履行各項會議之決議案。
      (二)義務擔任招生工作。
      (三)承辦學校委託事項及其他有關校務興革業務。
五、員工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兼任校外職務。
六、員工請假應依照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辦法辦理。
七、員工應聘後不得中途解約,其有特殊情形經校長同意中途解約者,薪津截至解約日止。
      同時應將原聘書交由學校填註,並辦理離職手續。
八、員工權利義務、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依有關法令及學校規定辦理。
九、員工如有違反所列約定事項,校長得隨時酌情解聘之。
十、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職員工發現師生關係有違
       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一、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二、本約定要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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