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108人事室規章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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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七)受理申請者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七日,並以
延長一次為限。
(八)受理申請者應將申請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記錄,並密封存檔至少三年。
(九)學校不得因性騷擾或員工提出申請調查,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
置。
(十)行為人不服要查結果或處份可依本校申訴管道進行申訴。
肆、罰則
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學校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大過、調職、
降級、解聘等處分,如該事實涉及刑責,學校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
伍、本辦法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性騷擾申訴專線」
電話:(07)782-4792 傳真:(07)782-7429
電子信箱:kyic@mail.kyicvs.kh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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