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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92 年 09 月 18 日 92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8 年 08 月 28 日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8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 年 1 月 24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目的

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維護多元性別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依「工作場所性騷

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制定本要點。

貳、定義

一、性騷擾: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行舉止,作為契約成立、存續、變更分發、升遷、降職、報酬、考績、獎

      懲等之交換條件者。

(二)其他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不悅或反感之言行舉止,

      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二、工作場所:由學校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

參、性騷擾防治措施:

一、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對

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

二、 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三、 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者應予勸阻

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四、 學校應致力防制性騷擾、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並應定

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五、 申請調查/檢舉及申訴

(一)員工或求職者於就業場所遇有騷擾時,可洽詢〈人事室〉索取「性騷擾申請調

      查/檢舉書」。

(二)為處理性騷擾申訴由人事室受理申請調查後,得委託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依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請調查事宜。

(三)受理申請者處理申請調查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並

      得依申請人之申請進行調查;申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四)申請者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

      應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五)受理申請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調查、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請人權益,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不得洩漏申

      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請人身份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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