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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83年12月17日83學年度第一學期行政會報通過
97年9月1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100年5月19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101年8月6日101學年度第一學期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104年8月28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8月29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2月18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8月29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因公奉派出差或參加比賽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性質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三、出差事畢,應於七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一併報請學校審核。
四、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船舶等費,均按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其餘可以經手人證明代替,但承辦單位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便車者,不得報
支。
(一)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為主。如因急要公務者,可搭乘計程車,其搭
乘計程車之費用,得檢據報支。
(二)搭乘飛機,須經 校長同意。
(三)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油料(原則上以每公里4元計
價)、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報之。
五、自用汽車於停車場之停車費用不得超出1日費用(360元為限)。
六、出差達兩日以上者,可申請住宿費,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
七、出差住宿於承辦單位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八、膳雜費除政府補助專案經費依規定申請外,其餘均按標準表數額申請,如承辦單位供膳
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九、學校邀聘之校外專家學者到校執行公務、演講、授課,差旅費比照本校教職員辦理申請
(得不檢據報支)。
十、學校指派教職員工生參加比賽,差旅費申請手續比照本校教職員辦理(得不檢據報支,以
簽准公文為支付依據)。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後,經 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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