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108人事室規章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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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聘約條款
94 年 07 月 20 日修正發佈
98 年 8 月 28 日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8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
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含本校規定)辦理。
二、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為學生表率。
三、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四、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
五、教師對全校學生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六、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七、教師出勤差假依本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九、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十、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
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接受。
十一、教師對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
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
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二、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
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三、教師對於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
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四、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
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五、教師不得私自向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六、教師於聘約存續期間內,未經本校同意不得自動離職;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
經學校同意後,使得離職,否則不得要求開具離職等相當之證明文件。若於聘約期
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否則在校服務一年
者,兩年內不得要求開具離職等相關之證明文件或願制約罰鍰一個月固定薪俸;服
務兩年以上者,參年內不得要求開具如上之文件或願制約罰鍰兩個月固定薪俸。
十七、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處理。
十八、教師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並報請教
育部(國教署)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十日。
2、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未在規定
時間內補授,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
3、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
4、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十九、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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