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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但為
前項第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第 8 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
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應
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第 9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以公假處理。
第 10 條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
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
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
生之效果。
第 10-1 條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
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
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
第 11 條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
就審查(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
席。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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