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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86 年 3 月 19 日 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27934 號令訂定
第2條                                                   88 年 5 月 12 日 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48662 號令修正
                                                      90 年 3 月 14 日 教育部(90)台參字第 90031740 號令修正
第3條                                                98 年 2 月 4 日 教育部(98)台參字第 0980004820F 號函修正
                                                    102 年 8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4條                                              104 年 7 月 3 日 教育部臺教授國不字第 1040066889B 號令修正
第5條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6條                                                 106 年 8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7條                                                 108 年 8 月 2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
          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本校定之。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

                          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本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
                          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即六
           人)。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
           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
     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
     其委員職務。
     刪除。(部頒該條文,因本校非新設立,故不適用。)
     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
     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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