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108人事室規章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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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廿 、教師應有義務擔任招生工作。
廿一、學校訂定之章則、教師應遵守。
廿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
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廿三、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廿四、教師薪額給與之本(年功)薪比照公立同級同等學校教師標準;學術研究費分四級(14500、
13000、11500、10000)。
廿五、教師兼任導師,導師費依班級人數分三級(7000、6000、5000)。
廿六、教師兼任處、室主任職務加給 23000 元;兼任二級主管依職務區分(9000、14000)。
廿七、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
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
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辦理。
廿八、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
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教師應協助學生學習建
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廿九、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
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卅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
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
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卅一、本約定要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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