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108人事室規章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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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人事室管理章則
第九條
下。
三、曾記一大過者,教師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職員不得考列乙等以
下。
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
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
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
一大過。平時考核同一學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
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
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
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一) 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二)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 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四) 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五) 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 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 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 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 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 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 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 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
(四) 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
(五) 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
(六) 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
(七)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八) 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國校
際比賽,成績卓著。
(九) 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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