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108人事室規章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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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每滿 3 人應有 1 人為未兼行政職教師,
任一性別委員應佔總數 1/3 以上。
第十二條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及職員工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
關資料送考核委員會初核。
第十三條 教師及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事項如下:
一、考核委員名單。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受考核人數。
四、決議事項。
第十四條 校長對本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於考核案內記明其事實及理由。
第十五條 教師及職員工之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人,考核結果應
予解聘或免職者,應於通知書內敘明事實及原因。
第十六條 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專案考核應自核定之月起執行。但
考核結果應予解聘或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第十七條 參與考核人員在考核未核定前,應嚴守秘密。考核委員執行初核時,對於本身之
考核,應行迴避。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需表冊格式另訂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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