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108人事室規章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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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管理章則

      (二)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 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 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 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
      (二) 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
      (三) 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
      (四) 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
      (五) 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六) 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或研習活動,表現優異。
      (七) 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八) 擔任導師能有效進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
      (九) 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
      (十) 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 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 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 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 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 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 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 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 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 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第十條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
第十一條  次或二次之獎懲。
      辦理教師及職員工成績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校長執行覆核。
      成績考核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積考核辦法第 9 條規定組成,考核委
      員設 15 人,除教務、學務、輔導及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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