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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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財產之修繕維護:財產應充分利用,發揮其應有效能,並須隨時檢查清點,
                        善盡良好管理之責。如有損壞,若可自行維修,則依『一般採購事項作業
                        程序』申請購料進行修繕維護。若未能自行維修,則填寫「報修服務單」。
                        財產維修應檢附「財產增加單」。

      第三十八條 事務組通知供應商或自行進行修繕維護,並會同申請單位進行驗收,於「報
                        修服務單」上簽認。若為資本支出之改良及修繕,保管組則依『財產增置
                        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財產之盤點:為使固定資產帳、物相符,總務處保管組應會同有關單位定
                        期盤點本校之固定資產。

      第四十條 進行盤點前由保管組擬具盤點計劃。盤點計劃之內容應包括:盤點時間、
                        地點、盤點標的物、主盤單位、會盤單位…等。盤點計劃應於預定盤點日
                        前二星期提出,經總務主管及會計室會簽意見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執行之。

      第四十一條 執行盤點前,會同有關單位召開盤點會議。使用單位盤點時,保管組應派
                        員監盤,必要時會同會計室參與盤點。

      第四十二條 盤點完成後,由保管組彙總各單位之盤點情況,編製盤點報告書經總務主
                        管核准會簽會計室後陳校長核備。

      第四十三條 盤點每年至少實施一次為原則。
      第四十四條 盤點中如發現有帳無物,經核准除帳者,除依『財產減損作業程序』之損

                        失規定辦理,並應按發生之原因作下列處理:
                      (一)因失竊所致者,應取具警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核准後交由會計室

                               編製傳票註銷記錄並修改財產目錄。
                      (二)因不明原因及可歸責,致有帳無物者,應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
                      (三)保管組應將有帳無物之財產資料輸入電腦註銷該資產,會計室依實際

                               情形作適當之帳務處理。
      第四十五條 盤點中如發現有物無帳者,由保管組估計該資產價值及剩餘耐用年限計算

                        其價值陳校長核准後列入保管並記錄。
      第四十六條 盤點除確認帳、物是否相符外,亦應了解資產之保管及使用狀況,若為廢

                        棄或不堪使用時亦應於盤點報告書中提報處理。
      第四十七條 盤點完成後應召開盤點檢討會調查原因,並依盤點結果適當予以獎懲。

第六章 財產之記錄、列帳
      第四十八條 財產經取得、驗收無誤後,應由保管組填寫「財產卡」,並依財產編號原則
                        及粘訂財產標籤管理之。
      第四十九條 財產帳務之處理,應由會計室按固定資產設置明細分類帳分別登記,並與
                        保管組設置之「財產卡」及財產管理資料相互勾稽。
      第五十條 財產列帳之價值,以取得財產所支付之一切成本為準。成本之計算如下:
                         (一)購置財產之成本價值,包括購價、佣金、稅捐、儲運、安裝、檢驗
                                 及法律登記等為達其可供使用狀態一切合理且必要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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