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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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開標結果記錄於「採購開標記錄表」並與底價相比較,若廠商報價雖已低於
                 底價,但仍可減價時,不得立即宣布決標,應續洽議至廠商表示不能再減之
                 最低價格,再行決標。

第二十六條 流標或廢標者記錄於「採購開標記錄表」,並應續辦招標或選擇廠商及詢價
                 比價,若因情況特殊簽請校長核可者可停辦招標。

第二十七條 將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無息發還,並請廠商在「領回押標金申請書」內蓋印
                 章具領。

訂約及合約報核
第二十八條 工程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工期二週以上者應訂定合約。
第二十九條 擬定合約內容一式六份,應填妥「用印申請單」等,並將下列資料一併附上

                 陳核。
               (一) 選擇廠商詢價比價案件:選擇廠商提名表
               (二) 招標案件:底價單、投標委託書、採購開標記錄表、標單
第三十條 合約簽訂必要時得委請律師審核,以保護學校權益。
第三十一條 庶務組經辦人員通知廠商辦理簽約手續,簽約時除檢具合約外,尚須檢具:

                 計價及領款印鑑,由廠商用印,並作為領款之依據。經辦人員應將相關資料
                 送經校長審定。
第三十二條 庶務組經辦人員將合約送交廠商及各處室留存,合約一式四份:承包廠商(一
                 份)、庶務組(二份)、會計室(一份)。
第三十三條 合約執行中應注意事項:
               (一) 簽訂合約時,應附入「採購開標記錄表」及「計價及領款印鑑」等。
               (二)合約附件之明細表及單價分析單,除決標時另有議定者外,其所列之

                        各項單價應以預算所列者為基礎。
               (三)得標廠商簽訂合約及出具「計價及領款印鑑」所蓋用印章應與標單相

                        符。合約及其附件、騎縫處及增刪修改處,均應由甲、乙雙方蓋章。
               (四)合約簽訂後,執行中因變更設計致增減項目或數量,應另案重新申請

                        發包,但有下列情事者,得先編製追加減預算,報請追加減會議核准
                        後,交予原承辦廠商承辦。
                        1.發包案件屬原施工範圍內且難於分割者。
                        2.購料案件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1)品牌要求一致者。
                           (2)追加數量與原合約部分難於分開計算。
                           (3)材料需求急迫重新辦理採購,時間無法配合者。
               (五)變更設計部分交予原承辦廠商時,得按原訂單價交辦,若非按原訂單
                        價者,其追加金額已超出原合約總價之百分之十,應先行提交追加減
                        會議討論。
               (六)合約執行中,若需變更期限,不論原因出於任何一方,均應於合約原
                        訂期限內,由庶務組以簽陳核後,提交追加減會議。
               (七)合約執行中,若承辦廠商要求更換保證人,新保證人應對已完成部分
                        負連帶保證責任,其資格並應比照合約原規定辦理。
               (八)所有合約之修改皆應知會並留存一份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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