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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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失之資料,始得填寫「財產異動申請單」提出申請。財產遭受損(盜)失,
第二十五條 如該資產有投保相關保險,實物保管單位應即通知保管組洽請保險公司鑑
第二十六條 定,並申請賠償事宜。
財產之交換,撥出或捐出,應先填寫「財產異動申請單」經核准後辦理。
第二十七條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決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依私校法
61條規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保管組應根據校長所核准,並於彙整提報董事會決算會議審核通過後。依
據核准之「財產異動申請單」註銷「財產卡」,並連同有關憑證送會計室審
核除帳。保管組應即時將報廢之資產資料輸入電腦,更改資產資料。
會計室依核准報廢之「財產異動申請單」除帳並更改財產目錄。報廢後財
產經處分有所得者,會計室應據實入帳。
第四章 財產移轉
第二十八條 為提高固定資產的運用價值,各單位使用的財產可互補有無,以避免財產
的閒置及浪費。
第二十九條 財產經分配予指定單位使用後,不得自行移轉。如因事實需要,必須移轉
使用時,應於移轉前由移出與移入單位先行協商,協商後由移出單位填寫
「財產異動申請單」說明擬移轉的財產及用途,經核准及總務處確認後將
財產連同相關資料送至移入單位,移入單位主管經點清財產後於「財產異
動申請單」簽章確認後,送交總務處保管組辦理。
第三十條 各單位所使用經管之財產,未經辦理移轉登記前,原使用經管單位責任不
得解除。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人員離職,應將管理資產資料填入移交清冊,交付接收人員點交簽
收,並依『XX高中職校教職員工交接辦法』規定移交、監交,同時會保管
組更改相關記錄。
第五章 財產之保管、維護及盤點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所使用經管之財產,原則上各單位之財產使用人為其保管人,若財
產使用者難以區分時,應由財產所在處之財產管理人負保管之責;該單位
主管為各單位當然之財產管理監督人,應確實了解並注意各該單位財產使
用及管理狀況,負適時糾正及連帶保管之責。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指派編制內專職人員為財產管理人,該員應確實掌握財產流向、
使用狀況、存放地點及保管相關財產表件;若遇調、離職或有異動時,應
由單位主管另派專人接管,並通知總務處保管組辦理變更財產管理人登記。
第三十四條 保管組除定期盤點與對帳外並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查核各單位財產之使
用及保管情形,並作適當之調配與運用。
第三十五條 保管組應於取得不動產時,在規定期限內,向相關機關申報產權登記,並
妥善保管相關產權資料。
第三十六條 保管組應依需要及財產之性質辦理保險,並妥善保管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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