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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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二)營建財產之成本價值,包括設計監工、建築及設備價款、檢驗與法
第五十二條 律登記等費用。
第五十三條 (三)交換取得之財產,應以撥付財產之帳面價值,加補付現金或減補收
現金,為其成本價格;因辦理產權移轉而支付稅捐、法律登記等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亦須計入其成本內。
第五十五條 (四)撥入或捐贈取得之財產,在接受之表冊上列明其價值者,可據為列
第五十六條 報之依據。如原價無可稽考者,按時價估計列帳;因辦理產權移轉
第五十七條 而支付稅捐、法律登記等費用,亦須計入其成本內。
第五十八條
(五)取得之財產,已逾契約規定之交貨期限,因而收取之罰款收入,應
作為其他收入。
一次取得多種財產,而其價值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劃分者,得以各該財產之
時價、比例分攤,估計其價值入帳。
凡在財產之購置或營建程序進行中支付之款項,應先以〝預付款〞或〝未
完工程〞科目列帳,完成驗收後,再由保管組填寫「物品驗收單」及「財
產增加單」,連同有關憑證送會計室審核後付款。
房屋及建築拆除重建,經完成查驗手續後,由總務處填送「財產異動申請
單」(拆除財產),連同有關憑證送會計室審核除帳。至於重建之財產則依
新建規定辦理。
財產交換,經點交、點收完畢後,由保管組分別填寫「財產異動申請單」(換
出財產),「物品驗收單」及「財產增加單」(換入財產),連同有關憑證送
會計室審核轉帳。
財產因撥入、捐入受贈而取得者,經驗收後由保管組填寫「物品驗收單」
及「財產增加單」,連同有關憑證送會計室審核入帳。
財產出售經點交後,由保管組填寫「財產異動申請單」,連同有關憑證,送
會計室審核除帳。
財產報廢、損失或捐出,經依規定程序點交後,由保管組填寫「財產異動
申請單」,連同有關憑證送會計室審核除帳。
財產因改良添置所增加之成本,應按其性質列為資本支出或作費用列支。
第七章 財物報表
第五十九條 每月月底,保管組應根據當月「物品驗收單」、「財產增加單」及「財產異
動申請單」編製「財產增減表」,經總務主管核准後送會計室複核彙辦,以
確保財產帳目之正確性。完整之「財產增減表」一式三份,分別送董事會、
會計室及由保管組存查。
第六十條 應定期與各單位核對財產帳及物,原則上每季一次以即時確保財產帳目之
正確。
第六十一條 會計年度終了,保管組應根據「財產卡」編製財產目錄,經總務主管核准,
送會計室複核彙列決算,陳校長核准後送董事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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