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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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與規定相符。
      第十七條 收受現金,出納人員應填寫銀行存款憑條,於當日或即時將款項存入適當之學

                   校帳戶,並記錄於收入款項登記表後,影印存入證明文件連同相關資料交會計
                   室製作傳票。
      第十八條 收受票據,出納人員於填寫代收款項登記簿,並影印支票後交付銀行代收,將
                   支票影本連同相關資料交會計室製作傳票。若為保證性質票據,於登記「保管
                   登記表」後鎖入保險箱。
      第十九條 票據不符法定要件者,應予退還補正或更換票據。發生退票情事時,應即通知
                   會計室辦理轉帳,並通知經辦人員續辦追索手續。
      支出程序
      第二十條 除依零用金管理作業程序請款外,其餘支出款項原則均以支票支付。
      第二十一條 出納人員應根據主辦會計人員核章之付款傳票執行付款,於付款後於原始憑

                      證及傳票上加蓋付訖章。且應注意:
                      1.除轉帳用支票為配合銀行規定外,一律抬頭、劃線。
                      2.前後支出傳票抬頭相同者,可合併開成一張。
                      3.同一支出憑證黏存單附多張發票者,須依不同受款人之金額,分別開支票。
                      4.支出憑證黏存單上附註承辦人或某某已付者,則支票抬頭改為該墊款者。
      第二十二條 出納人員於開發支票時應注意,支票存款之存款餘額,以免遭致退票。
      第二十三條 支付薪資或需銀行轉帳支付之款項,採用媒體轉帳處理。將需要轉帳者之姓
                      名、金額、帳號等作成清單,登入電腦轉帳系統,製作轉帳磁片,並列印薪
                      資自動入帳核對單辦理轉帳作業。
      第二十四條 所有經出納開具的支票均應經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會同簽名或蓋章
                      後,方得簽發,不得有例外。
      第二十五條 出納組每月月初向銀行索取對帳單及當月已開立或作廢支票字號明細表編
                      製銀行存款調節表。於每日(月)結算之收付金額填入「現金及銀行存款結
                      存日(月)報表」加會會計單位後陳核校長,以利掌控銀行存款餘額便於財
                      務調度。會計單位並應確實核對銀行存款調節表各項數字之正確性,遇有不
                      符則應調查原因,並做適當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空白支票應連續使用,不得跳號,對於註銷作廢之支票號碼應剪下黏貼於支
                      票領取證背面,於領取新支票時送交銀行註銷號碼,並留存影本備查。空白
                      支票簿與作廢支票應妥為保管。支票逾期未領者,應予以作廢重新開立,並
                      交叉註記以利追蹤查核。

第四章 有價證券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校之有價證券係指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定期存款單及遠期票
                      據等之取得、保管、處分及收益之記錄等作業。惟目前本校並未做教育部所
                      規定之投資基金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及保管事務,由出納人員辦理。
      第二十九條 主辦會計人員對於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保管應每年至少二次作定期及不
                      定期實施盤點檢查並應將檢查結果報告校長。
      第三十條 出納組應取得定期存單正本,登記有價證券備查簿,並以委託金融機關保
                      管,或存於銀行保險箱保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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