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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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財產增置
      第十條 財產之增加,包括購置、營建、改良及擴充、交換、撥入、受贈。其中購買土地
                部份,應經董事會決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十一條 購置財產到達校內,或營建、改良及擴充工程完成,以及交換、撥入、受贈
                     等財產取得時,應由驗收人員及監辦人員根據契約、圖說、發票、清單及有
                     關文件辦理驗收,其屬專用者,並應會同使用單位辦理之。
      第十二條 財產購妥申請付款前,保管組應填具「物品驗收單」、「財產增加單」,財產
                     經使用單位驗收後由驗收人及監驗人員簽認。驗收人員除廠商外,應包括採
                     購單位、使用單位、會計室之派出人員,必要時得另請技術人員參加協助辦
                     理。
      第十三條 財產於完成驗收程序時,保管組應立即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分
                     類編號,黏訂財產標籤,並登記「財產卡」。如為教育部獎補助經費所購買
                     者,同時亦需黏貼教育部專款補助標籤。
      第十四條 進行驗收時若數量、規格及品質不符或有損壞及其他瑕疵時,得拒絕驗收,
                     應由負責採購人員與廠商協商,是否退貨重新交貨或扣款處理;有簽定合約
                     者則依合約執行。
      第十五條 購置固定資產未經總務處保管組辦理財產登記作業完成驗收簽章確認前,不
                     得向會計室申請付款。
      第十六條 增置之財產如有產權憑證、使用說明書、保固書卡、保證書等資料,應由保
                     管組依財產編號詳細登記。

第三章 財產減損
      第十七條 財產之減損包括,處分變賣、報廢、損失、交換、撥出、捐出。
      第十八條 財產之處分、變賣--財產之處分變賣應先經預算之程序,並應由申請人填具
                     「財產異動申請單」,會同總務處辦理招標、比價及議價等手續,其所得應繳
                     回校庫。
      第十九條 財產報廢應依年度預算計畫進行。
      第二十條 各類財產有下列情況時,始可由使用單位填具「財產異動申請單」,辦理報廢
                     手續:
                     (一)財產業經使用逾使用年數,且確實無法使用。
                     (二)財產業經使用逾使用年數,雖尚可使用,唯因科技進步,為教學或研究
                         之必需而進行汰舊換新。
                     (三)財產雖未屆滿使用年數,然已失去原有效能,而不能修復,或修復價格
                         昂貴。
      第二十一條 報廢財產仍有殘餘價值者,應會同事務組進行拍賣,將所得繳回學校。
      第二十二條 財產如有遺失、盤虧、毀損或其他原因而致損失者,應由使用單位將損失
                        情形報請總務處核辦,並填具「財產異動申請單」辦理報廢手續。
      第二十三條 財產若遭盜失,實物保管單位應取得警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連同遺(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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