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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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固定資產之管理辦法
95 年 09 月 01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97 年 09 月 01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0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8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8月29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8月29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校固定資產得以有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財產管理作業有所遵循,特
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財產之管理,係參照行政院頒佈之「財物標準分類」、事務管理手冊及教育
部頒佈之「私立學校法暨施行細則」、「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私
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相關法令規定,並斟酌本校實際狀況訂定之。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財產,係指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築物、機械儀器及設備、圖書及
博物暨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其他設備。
第四條 財產管理單位及權責:
(一)總務處:為財產管理之主管單位,對於固定資產並負有定期或不定期盤點、
稽查、考核之責。
(二)會計室:掌握財產統制帳目,並依法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審核購置、
報廢財產等之相關程序。
(三)圖書館:負責圖書、博物之管理及相關表報之編製。
(四)體育組:負責體育器材之管理及相關表報之編製。
(五)衛保組:負責醫療用品之管理及相關表報之編製。
(六)各單位:負有保持良好狀態之實物保管及與財產帳列數相符,並定期與保
管組相互核對之責。
(七)使用人:其他財產使用人,皆負有保持良好狀態之實物保管及與財產帳列
數相符,並定期與保管組相互核對之責。
第五條 學校財產每學年至少應定期或不定期實地盤點一次。
第六條 本校不動產之各種權狀、藍圖及有關的契約書,應由總務處保管。
第七條 本校各種設備有關之保固書卡、保證書、說明書、使用手冊等資料,應妥善保管。
第八條 本校固定資產的增置、減損均應通知會計室,以利帳務之處理。
第九條 本校固定資產的會計科目分類如下:
(一)土地
(二)土地改良物
(三)建築物
(四)機械儀器及設備
(五)圖書及博物
(六)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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