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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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行比價作業時,應彈性運用下述方法,爭取學校最大利益。

                     1.總價比價法:
                        使所有報價廠商在同一基礎下(亦即在同等數量及項目),以所報之總
                        價來比較,經過價格商議後以最低之總價者承包。

                     2.單價比價法:
                        取各家廠商單項報價最低者為決標對象。

招標
第十條 凡採購金額達壹拾萬元以上,應執行公開比價作業。
第十一條 採購案若屬政府補助款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需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第十二條 採購金額於一萬元以下者,得由使用單位填寫「小額請購(修)單」經單位主

              管核准後逕行採購,依『請、付款作業程序』辦理核銷。
第十三條 金額超過一萬元不足十萬元案件,覓妥一家優良廠商報價並直接議價辦理。
第十四條 金額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之案件,需覓妥三家廠商報價,並以最低一家直

              接議價辦理。
第十五條 金額五十萬以上不足一百萬元者,應舉行公開議價,選出最適廠商。
第十六條 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案件,,應於本校舉行公開比議價會議。
第十七條 將比議價金額及採購議價小組之決議結果填寫於「購置定製財物案簡簽」,陳

              請校長核准,決定供應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簽請校長得改用議價方式辦理。

            (一)採購品如屬獨家廠商經營。
            (二)因情況特殊經校長核可者。
            (三)原廠牌之配件,不能以其他配件代替者。
            (四)經比價一次而流標或無廠商參加者。
            (五)其他確實無法進行比價之情形,並詳述理由。
第十九條 擬定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經校長核定後,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條 承辦人應備妥投標須知、圖說、標函、標單、投標委託書等招標文件。
第二十一條 承辦人於開標前二天填具「底價表」送請校長或校長指定之底價核定人會同

                 使用單位考量預算額度訂定底價,並彌封。
第二十二條 審查廠商招標之證件記錄於「廠商規格資格審查表」及所繳交押標金是否足

                 額,並記錄於「採購開標紀錄表」之原報價欄,辦理開標及決標作業。
第二十三條 開標廠商最低標價均超過底價時,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一次,如最低標廠

                 商未參加開標或不願減價或優先減價後仍超過底價時,由全體合格投標廠商
                 在原座位不得任意移動或交談下重新比減價格,如經三次比減價格仍未低於
                 所訂底價時,得宣佈廢標。
第二十四條 開價格標,以總價最低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若最低標廠商報
                 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本校得視投標廠商是否於投標文件中檢具或當場提
                 出已填妥之投標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切結(聲明)書並切結同意於期限內繳
                 足差額保證金者,得為決標對象,否則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
                 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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