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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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
第六十二條 採購案若屬政府補助款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各項招標作業程序依『營繕工程作業程序』招標作業
                 辦理。
第六十三條 採購金額於一萬元以下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寫「小額請購(修)單」經單位
                 主管核准後逕行採購,依『請、付款作業程序』辦理核銷。
第六十四條 採購金額於金額超過一萬元不足十萬元案件,覓妥一家優良廠商報價並直接
                 議價辦理。金額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之案件,需覓妥三家廠商報價,並
                 以最低一家直接議價辦理。
                金額五十萬以上不足一百萬元者,應舉行公開比價,選出最適廠商。金額一
                百萬元以上案件,,應於本校舉行公開比價。
第六十五條 事務組經辦人員將比議價金額及採購議價小組之決議結果填寫於「購置定製
                 財物案簡簽」,陳請校長核准,決定供應商。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簽請校長得改用議價方式辦理。
              (一) 採購品如屬獨家廠商經營。
              (二) 因情況特殊經校長核可者。
              (三) 原廠牌之配件,不能以其他配件代替者。
              (四) 經比價一次而流標或無廠商參加者。
              (五) 其他確實無法進行比價之情形,並詳述理由。
第六十七條 參加比議價會議者,應於比議價會議記錄上簽認。
第六十八條 如需繳交履約保證金,供應商需於得標後三日內以現金、銀行本票或銀行保
                 證等至出納組繳足。
第六十九條 事務組經辦人員通知供應商送貨。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採購案或交貨期於一
                 個月以上者視需要依規定訂定合約。合約經審查確認無誤並經校長核准用印
                 後正式簽約採購之。
驗收
第七十條 供應商將貨品連同發票,依約定時間、地點交貨後進行驗收,若為非固定資
                 產或非物品,由請購單位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的點收證明人欄簽認。
第七十一條 若為固定資產或物品即依『財產增置作業程序』辦理驗收。
第七十二條 數量、規格、品質、交期不符或有損壞及其他瑕疵時,得拒絕驗收,應由負
                 責採購人員與廠商協商,是否退貨重新交貨、扣款或逾期罰款處理。有簽定
                 合約者則依合約執行。

領用及保管
第七十三條 領用單位填寫「消耗物品領用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事務組保管人員請

                 領。事務組保管人員依請領項目發給並登載於領用登記簿。
第七十四條 凡購進或發出之物品,應由保管人員隨時登帳,於每月終了時,將物品增減

                 收發餘存數量,編製物品月報表,連同「消耗物品領用單」送交總務主管審
                 核。並應於每月月底彙總盤點並核對帳冊,編製盤差報告轉送會計室,再陳
                 請校長核准後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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