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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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經查原因可歸責於廠商,催告或寄發存證信函予廠商,並限期改善。原因不
可歸責於廠商則另案處理。
第五十條 庶務組評估原廠商續辦能力,以決定是否終止合約。廠商要求其他廠商協助
時,應評估其他廠商能力,是否足以勝任。中止合約協議送經校長核定。
第五十一條 庶務組進行工程查驗作業,並將驗收結果轉至會計室以利付款作業進行。通
知廠商辦理合約中止,並結清工程款。
第五十二條 會計室估算工程款、保留款及未完成部分之價款。出納組依據會計室審核後
之付款資料,進行付款作業。
第五十三條 庶務組依決議結果,辦理中止合約程序及選擇廠商、詢價比價程序,若為其
他廠商續辦,則應另訂新約。擬訂中止合約協議書,必要時得徵求本校法律
顧問意見,討論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中止合約協議書一式六份:第一份:
承包廠商、第二份:庶務組、第三份:會計室、第四份:總務處、其餘做為
其他行政用途。
第五十四條 庶務組經辦人員依詢價、比價結果決定委託廠商。
第五十五條 庶務組經辦人員通知廠商進行維修並適時監督維修工程。廠商完工後,應會
同請修單位驗收,並將驗收結果記錄於「驗收記錄表」,並通知廠商開立發
票請款。
第五十六條 會計室經辦人員審核「驗收記錄表」及廠商請款發票,並編製傳票陳權責主
管核准。會計主任核准傳票及相關單據。出納組依據會計室審核後之付款資
料,進行付款作業。
第三章 一般採購事項
第五十七條 資本支出為機器、設備及儀器、圖書及視聽資料等 (不含房屋、建築、土地
及相關附著物等不動產)資產效能達二年(含)以上,非短期內所能耗竭,其
金額一萬元以上者列為財產;金額三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者雖非資本支出但
應列為列管物品。非資本支出為:
(一) 庫存用品:包含總務處整批採購之文具用品、事務用品、五金清潔用
品、購置訂製本校紀念品、勸募用品等。
(二) 修繕材料:包含一般水電耗材及特殊修繕材料等。
(三) 實習材料:包含工場提供實習、實驗教學、教學輔助用之一般性材料、
器具、刀具、藥品、體育器材。
(四) 其他非資本支出採購項目等。
上述資本支出及非資本支出,其相關之取得、驗收作業,除政府採購法及相
關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辦理外,悉按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五十八條 使用單位依預算內容填寫「財產物品請購(修)單」或簽呈(金額超過十萬元
案件需附簽呈),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總務處事務組申請。
第五十九條 事務組填寫收單案號後,選擇供應商進行詢價,並將詢價結果填寫於「財產
物品請購(修)單」,經總務主管核轉至會計室執行預算控制。
第六十條 會計室審核請購內容是否已編列預算及未超支。若是,則經校長核准後轉至
事務組進行採購。若未編列預算或有超支時,則由使用單位依『預算編製與
執行之處理程序』辦理預算流用或追加程序並簽請核准。
第六十一條 若為緊急或特殊狀況得依校長指示先進行採購,再填寫相關表件依核決權限
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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