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總務處規章
P. 24

。
         3.預估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的採購案,如有合理之需求必須用特定廠商或品

            牌、規格者,應專簽由校長核定辦理。
         4.採購需求內容如無法在申請公文或表單中充分敘明者,申請單位應配合總務處

            要求檢附型錄、規格書、簡圖等補充說明資料提供總務處參考辦理。
         5.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規定,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

            理之必要,應事先報教育局核准後,仍需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
            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6.財物設備單價十萬元以上或單項總價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案,需經規格審查委員
            會審查後,始得提出請購。
(二)採購辦理方式
         1.未達一萬元之小額採購案,請購單位可附一家廠商估價單(供參),總務處負責
            詢價,並經奉核後逕由總務處辦理採購。
         2.一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之小額採購案,得免公告程式,逕由總務處詢價,一萬
            元以上未達五萬元檢具一家廠商估價單;五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檢具二家以上
            廠商估價單,經奉核後辦理採購。
         3.十萬元以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檢具三家以上廠商估價單,經奉核後辦理採購
            。
         4.公告金額採購及查核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上網公告公開招標、選擇性
            招標或限制性招標。
(三)招標
         1.逾小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除另有規定集中採購者外,應依採購相關規定,辦
            理上網公告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並製作紀錄。
         2.等標期間請購單位務必配合就廠商提出之疑義進行說明與解釋。
         3.等標期間若請購單位就規格有所變更或修正,其變更與修正影響標價者,應敘
            明更正原因及更正內容,簽請 校長核可後,始送交採購單位上網更正開標日
            期及時間。
         4.底價訂定
         5.底價之訂定是由申請單位訂定預估底價,總務處訂定建議底價,校長核定底價
            。其底價訂定應再開標一小時前完成。
            (1)採購案辦理開標或比、議價時總務處應通知下列人員參加:
            (2)主持人:預算在查核金額以上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擔任,未達查核金額者由總

                務主任或校長授權者擔任。
            (3)紀 錄:由總務處相關人員擔任。
            (4)會辦人員:使用(申請)單位及總務處派員擔任。公共區域無使用單位而由總

                務處自行申請辦理者,得由總務處庶務組長擔任。
            (5)監辦人員:教育部(查核金額以上)及會計室派員擔任。
            (6)逾小額採購金額的採購案應與廠商訂定契約。
            (7)總務處辦理採購案,對預備公佈及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相關招標檔(例如預

                算詳細表、招標公告稿、契約草稿、投標須知草稿、設計圖及其他補充資料
                等)在領標前應先簽請校長核定,且在未公開販售標單前,對其招標文件應
                保密。小額採購金額案件得免備之。
            (8)財物採購如屬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提供項目者,奉核後可優先考慮透過中
                央信託局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本校無須再行辦理招標。
(四)履約管理
         1.總務處應依採購法規定,請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

                                                                20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