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總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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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基於實際需要或其他法令規定,得要求投標廠商提供具有製造能力或其他資格證
件。
十一、標單應由投標廠商(人)依式清晰填列(不得使用鉛筆填寫),並以中文大寫填明總價(
包含營業稅)裝入標單封,如係多項財物以總價決標者,應附分項報價清單(附件九)
,標單封及證件封除密封外,其封口應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廠商(或負責人)或投標
人印章。
十二、標封應密封以掛號郵件投寄,並於規定時間前寄達指定專用郵政信箱(主辦機關如無
法租用專用信箱,應設置專用標封箱),由主辦機關負責開啟經寄達之標封,投標廠
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十三、押標金應裝入證件封與標單一起寄至主辦機關,並以主辦機關指定之公營行庫簽發
之本行支票或匯票、保付支票為限,其他票據或由投標廠商(人)逕行匯存主辦機關
存款戶,或於開標時當場繳納者,以未繳納押標金論。前項押標金票據應填寫主辦
機關抬頭並劃線,發票人得加註禁止背書轉讓。
十四、押標金退還方式,投標廠商(人)得選擇當場退還票據(押標金票據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者,不得申請當場退還),或簽開支票,代存、入戶信匯等任一方式;惟主辦機關認
其所選擇退還方式不適宜時,得逕行依規定退還,投標廠商(人)不得異議。
十五、押標金申請當場退還者,應憑身份證明文件與印模單相符之廠商負責或投標人印章
,由主辦機關先予背書,並加註「退還押標金」字樣後領回票據。
十六、開標時當場審查證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合格者未滿三家,不得開啟單封。
十七、投標廠商(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拒絕其參加投標:
(一)開標前與主辦機關有法律糾紛,尚未終結者。
(二)開標前三個月內參加主辦機關之投標,不按規定手續辦理達二次以上者。
(三)開標前一年內參加主辦機關之投標,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曾違反招標情事,致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2.不履行契約者。
3.驗收不合格退貨或罰款或經通知補送合格貨品而遲延辦理者。
(四)開標前三年內有偽造、變造押標金票據者。
十八、投標廠商(人)所繳納之押標金票據,如係偽造、變造、主辦機關除依法處理外,並
取消其投標權或得標資格。
十九、開標時以標單中文大寫總價(分項決標者,得以每項總價或單價(附件十)阿拉伯數字
為準)在底價以內(上)之最低(高)價為得標,兩家以上同為最低(高)標價,應由最低
(高)標者,當場以比價(附件十一)方式決定。投標廠商或個人未在現場,視同自願
放棄比減價權利。
二十、購置定製財物開標結果,各廠商所投標價均超過底價時,主辦機關為應緊急或其他
需要,得當場要求最低標之廠商減價一次,如仍超過底價,由各投價廠商重新比減
價格,其最低價格仍超過底價者,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決標
或辦理保留手續。前項保留標,經報奉核准後,通知被保留廠商得標承辦,保留期
限為自開標之日起三十日,如逾越保留期限,始通知保留廠商承辦者,保留廠商得
予拒絕,並無息退還押標金。
二十一、變賣財物決標,應以最高標價,並以在預估底價以上為得標原則。如有特殊情形,
最高標價低於底價未達百分之十,而主辦機關認為必須決標時,應敘明理由,報上
級主管機關核准,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經審計機關同意決定之,其低於底價百分
之十以上者,應另行招標。惟以公告底價方式變賣者,其標價須在底價以上方得決
標。
二十二、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人)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除當場宣
佈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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